发布时间:2015-03-20 11:22:37 人气:0 来源:admin
范分校字[2015](004)号关于禁止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规定
各处(室)、教研组:
为进一步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和教育系统行风建设,进一步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和教师从教行为,有效遏制有偿家教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及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和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关于有偿家教的界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即为从事有偿家教:
1.在住宅内进行教学活动并从中获利的。
2.个人或与他人合伙租用场地进行教学活动并从中获利的。
3.在校外办学机构(群团组织)中从事学科类教学并从中获利的。
4.利用职务之便为其他教师或校外办学机构介绍有偿家教生源并从中获利的。
二、禁止有偿家教的规定
禁止在职教师在家中或在校内利用校舍(教室、办公室)或在校外租用教室进行有偿家教,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动员、诱导、暗示或强制学生参加本人或他人组织的有偿家教。不得相互为对方介绍家教生源,不得为校外办学机构或其他人员介绍家教学生。
三、处理办法
按照桐城市教育局有关文件执行。
桐城中学范岗分校
201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