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小百货商店违规经营处罚的条例

发布时间:2012-10-17 16:40:14 人气:0 来源:admin

 为规范学校小百货商店的经营范围,确保广大师生的食品卫生安全,同时有利于学校环境卫生的综合治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特制定本条例:

一、禁止经营的商品种类:①过期、变质的食品;②烟花、爆竹类商品;③香烟、酒精类饮品;④西瓜、瓜子、口香糖、甘蔗;⑤扑克、游戏机、不健康读物;⑥饺子、包子、油条、煎饼、面条、炒饭、茶叶蛋等与食堂经营范围有明显雷同的饮食类商品;⑦其他不利于学校管理类的商品及附属物等(如方便袋)。

二、处罚细则

1、向学生出售过期、变质的食品,烟花、爆竹类商品,经查实,每次扣保证金500元,并自行销毁或转移,若出现后果的,一切由店主负责;

2、向学生出售烟、酒精类饮品,西瓜、瓜子、口香糖、甘蔗等,经查实,每次扣保证金200元,并自行销毁或转移,若出现后果的,一切由店主负责;

3、向学生出售扑克、游戏机、不健康读物等,每次扣保证金100元,并自行销毁或转移,若出现后果的,一切由店主负责;

4、向学生出售饺子、包子、油条、煎饼、面条、炒饭、茶叶蛋等与食堂经营范围有明显雷同的饮食类商品,其他不利于学校管理类的商品及附属物等(如方便袋),每次扣保证金100元,并自行销毁或转移,若出现后果的,一切由店主负责;

5、小百货商店必须服从学校统一管理,如遇上级部门来校检查工作,需要关门停业的,必须无条件服从,对不服从管理的每次扣保证金200元;

6、本条例未能详细说明的,但经营中不利于学校管理的,第一次发现,学校劝止,再次发现,视其情况进行处罚;

7、转包或变相给他人的,学校有权终止该店经营承包合同,后果自负;

8、保证金扣完后,学校有权终止该店经营承包合同,后果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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